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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来源: 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管理中心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24 08:58:00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等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目的是规范我省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等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服务重点项目建设。《通知》明确要求,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管控作用,规范商品住房用地审批供应行为。在农转用审批环节,凡是农转用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建设用地,或者农转用地块所在的土地空间管制区为允许建设区,且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他审批条件的,可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旅游建设用地,在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其供地用途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要严把土地审批关,在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因重大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在上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且符合其他审批条件的,方可办理该范围内的土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通知》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一线岸线土地资源单纯用于商品房开发。各市县应原则上将一线岸线及规划建设的滨海、滨河、滨湖等优质土地资源主要用于度假区和酒店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和相关产业的建设。确需用于度假区和酒店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和相关产业以外的项目建设的,在项目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供应及用途改变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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